塘沽街道2022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汇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3号) | |
案件名称 | 付建坤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3号 |
行政相对人 | 付建坤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4号) | |
案件名称 | 孔春银不文明行为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4号 |
行政相对人 | 孔春银 |
处罚事由 |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5号) | |
案件名称 | 宗秀兰不文明行为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5号 |
行政相对人 | 宗秀兰 |
处罚事由 |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6号) | |
案件名称 | 旁爱兰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6号 |
行政相对人 | 旁爱兰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7号) | |
案件名称 | 刘爱兵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7号 |
行政相对人 | 刘爱兵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8号) | |
案件名称 | 王利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8号 |
行政相对人 | 王利 |
处罚事由 | 实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行为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9号) | |
案件名称 | 张洪涛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69号 |
行政相对人 | 张洪涛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0号) | |
案件名称 | 张士华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0号 |
行政相对人 | 张士华 |
处罚事由 | 实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行为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1号) | |
案件名称 | 徐世玲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1号 |
行政相对人 | 徐世玲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2号) | |
案件名称 | 张士振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2号 |
行政相对人 | 张士振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 第四十七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3号) | |
案件名称 | 李芝英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3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芝英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4号) | |
案件名称 | 袁建组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4号 |
行政相对人 | 袁建组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5号) | |
案件名称 | 魏海红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5号 |
行政相对人 | 魏海红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6号) | |
案件名称 | 王小俊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6号 |
行政相对人 | 王小俊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7号) | |
案件名称 | 李秀云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7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秀云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8号) | |
案件名称 | 吴良国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8号 |
行政相对人 | 吴良国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9号) | |
案件名称 | 胡涛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79号 |
行政相对人 | 胡涛 |
处罚事由 | 实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行为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0号) | |
案件名称 | 朱志刚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0号 |
行政相对人 | 朱志刚 |
处罚事由 | 实施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行为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1号) | |
案件名称 | 彭乃久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1号 |
行政相对人 | 彭乃久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2号) | |
案件名称 | 吕柏华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2号 |
行政相对人 | 吕柏华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3号) | |
案件名称 | 徐家凤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3号 |
行政相对人 | 徐家凤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4号) | |
案件名称 | 彭周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4号 |
行政相对人 | 彭周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5号) | |
案件名称 | 王桂苹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5号 |
行政相对人 | 王桂苹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6号) | |
案件名称 | 程书霞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6号 |
行政相对人 | 程书霞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7号) | |
案件名称 | 李洪镇占路经营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塘执简决字(2022)第0287号 |
行政相对人 | 李洪镇 |
处罚事由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违法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 |
作出行政处罚部门 | 塘沽街综合执法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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