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塘沽街>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9-17 10:19      来源: 塘沽街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9〕22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村、工作站信息登记管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选择录入单位代码。单位代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确定;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信息;参保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日期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时间录入。审核录入后,留存《登记表二》。

    行政村或工作站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行政村或工作站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登记表二》,注销登记信息,并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凭证,按行政村或工作站录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口性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核定录入缴费方式,并留存《申报核定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后,姓名、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经劳服中心负责人复核确认后,修改错误信息,并留存信息修改单及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三、缴费核定管理



    劳服中心审核《申报核定表》,审核录入当年缴费金额;对补缴人员,审核录入补缴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核定无误后,生成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行政村或工作站,由参保人员办理缴费结算。

    (一)当年缴费核定

    当年缴费金额,依据本人申报,在当年缴费基数的10%至30%之间核定。

    (二)补缴费核定

    对补缴费人员,依据本人申报,审核录入补缴费年限,核定补缴费金额。补缴费金额,按照当年缴费金额乘以补缴费年限核定。

    劳服中心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即时上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对劳服中心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及业务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指导。

    四、缴费结算管理

    当月20日前,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临柜缴费手续,服务银行为其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当月2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核定数据一次性删除。

    五、财政补贴的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财政补贴,由社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数据集中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个人账户管理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年缴费额、缴费月份、记账日期、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制度衔接跨险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在确认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到账后,进行缴费之月的个人账户记账处理,同时开始计息。每年年终,统一进行个人账户结转处理。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申报领取养老待遇时,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规定比例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规定转移农籍职工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额申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时,将其转入的缴费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个人账户余额的清算

    对申报清算个人账户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所标注的清算类型,分别审核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清算金额,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名册(一)》,交行政村或工作站。

    八、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对申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名册(一)》,分别审核《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审核表》和《天津市养老保险申领人员信息采集名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参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养老金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九、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登记

    对申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劳服中心应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并对照行政村或工作站填报的《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册》,审核《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花名册》和《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其它死亡证明;享受其他养老(工伤)定期待遇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确认健在证明等。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登录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户籍所属、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待遇起始时间、支付变动原因、死亡日期等基础信息。

    对新申报支付的人员,应依据年龄参数核定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对未及时申报变动的人员,应根据其待遇起始时间、死亡时间、经办时间、补助费标准等参数,核准补(退)支付待遇金额。

    十、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检查

    对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定期核查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健在证明或提供无效证明的,暂停支付其待遇;对超时提供健在证明的,应恢复支付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对确认死亡的,应终止支付,并追索冒领的养老待遇。

    十一、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

    行政村或工作站应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服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支付手续,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表(一)》。

    每月14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中心,对上述各项养老保障待遇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并根据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核验无误后,汇总确认当月应支付总额。每月15日,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数据,传递给代发机构。同时,于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发放资金足额划拨入代发机构的“发放专户”。代发机构在对发放数据、汇总表和拨付资金核对一致后,确保发放日前1个工作日,将养老待遇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专用账户上。

    十二、缴费年限的折算

    先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劳服中心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按以下公式核定其折算缴费年限。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n);An为n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Bn为n年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最低缴费标准;n为缴费的年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A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B为申请领取养老金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n为缴费的年度。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互视同。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