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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泊镇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津滨杨政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2-19 13:05      来源: 杨家泊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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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泊镇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村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天津市乡村战略实施、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2号)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执行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规资滨〔2020〕46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杨家泊镇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公共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副镇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公共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杨家泊土规所。

      二、工作目标

      根据杨家泊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在严格耕地保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等保护区域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或闲置低效土地等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管控要求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适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传统生产方式的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除看护房之外无其他辅助设施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培育中有钢架结构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棚等,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生产设施,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含生态处理池塘)、引种隔离、青贮窖、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绿化隔离带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服务的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农业生产设备、原料、农产品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农资、秸秆、大型农机具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以及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集中处理用地。

      (3)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4)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等设施用地;饲料库(含渔用饲料和渔药库)、渔业机械存放场所,工厂化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3.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居住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存储和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要符合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天津市规定严格执行,具体项目用地规模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核定。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地面沉降严重区可定向增加集雨、水处理设施及节水灌溉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2%。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3. 看护房用地规模

      看护房用地规模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新建设施单栋棚室面积达到0.5亩以上方可配备一个看护房。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

      (一)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建设应根据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在严格耕地保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等保护区域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或闲置低效土地等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阿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但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加强后期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生产经营者在结束使用后一年内,依照用地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所在村委会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应当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与生产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签订全市统一制式的流转合同,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二)用地备案

      村委会或者生产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含破坏耕作层面积)、身份证明材料等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交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占用范围矢量坐标。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主动公开;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分别报至区规划资源、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或设施农业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仅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发生调整的,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对原有备案情况进行变更。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清理备案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镇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在确保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补划条件的前提下,市规划资局滨海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稳定、集中连片”的原则进行,补划地块应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并明确具体坐标。市规资局滨海分局根据论证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规资局滨海分局应当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及时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六、职责分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前期备案、后期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管理,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理。设施农业不在使用的,督促生产经营者在结束使用后一年内,依照用地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督促占用者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各村委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备案完成后对项目备案材料立卷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备查(含各时期历年备案项目),并将信息录入农业设施执法监督平台。

      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用地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协助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监督各村委会、生产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土地;协助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做好用地备案及信息汇总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协助本村生产经营者进行设施农业备案工作,生产经营者或设施农业用途发生变化的,督促生产经营者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仅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发生调整的,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下,可对原有备案情况进行变更。设施农业用地不在使用的,应当及时清理备案情况。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不在使用的,督促生产经营者在结束使用后一年内,依照用地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

      杨家泊土规所负责做好日常监管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附件:

         1.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

      2.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广本)

      4.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恳承诺书

      5.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6.滨海新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统计表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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