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附件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3-00161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3〕1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6-26
发文日期: 2023-06-2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附件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其附件,已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6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

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紧抓新一轮重大机遇,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巩固高质量发展态势,加快各类优势要素聚集,探索以政府引导与服务为起点,以金融、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为阶段性成果,以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吸引人才与资本聚集、提升区域活力与品质为目标的发展路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吸引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及基金在高新区落地

针对设立在高新区的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及基金,根据项目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在高新区设立的风投创投管理公司或公司型基金,因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年取得投资收益总额的5%予以奖励;

自然人通过设立在高新区的合伙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和风投创投基金,或直接投资于在高新区内成立的风投创投基金的,按其从基金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的3%予以奖励;

设立在高新区的风投创投基金参与投资项目在境内成功上市的,根据其在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的1%予以奖励;

设立在高新区的风投创投基金或以投资为主业的合伙企业有境外投资人参与出资的,根据境外投资人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的2%予以奖励。

第二条载体配套政策

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风投创投管理机构,按照单价不超过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人才奖励配套政策

针对引进的风投创投专业人才,予以资金奖励:年薪在4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予以8000元奖励;在5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的,予以12000元奖励;在60万元以上不足80万元的,予以18000元奖励;在8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予以30000元奖励;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40000元奖励。

第四条初创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开办扶持

针对上一年度在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评级为A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级别投资人在高新区创业开办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并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开办扶持。

第五条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

风投创投基金参与投资高新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风投创投基金奖励,针对每个被投项目的所有风投创投基金最高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各风投创投基金奖励金额按实际到账投资额比例予以分配;

若上述风投创投基金设立在高新区,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追加予以奖励,追加奖励每年每家风投创投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若上述风投创投基金的管理人设立在高新区,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追加予以奖励,追加奖励每年每家风投创投管理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重点项目招商奖励

风投创投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投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高新区五大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重点制造业项目或高综合贡献项目的,按项目投资总额或区域收益的1%,给予风投创投管理机构最高20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一事一议”和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绿色政务服务通道

在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募集、设立、投资、退出各阶段提供全流程服务。针对优质风投创投机构,在主体设立期间,实行绿色通道,并由高新区内商务秘书公司提供免费办公地址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成立金融服务工作组服务于风投创投机构,在风投创投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以及重要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流程提供全程支持,包括配合办理各类政府事项,统筹对接协调金融、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为风投创投机构解决各类具体问题(金融服务工作组联络电话:022-84806786)。

配合区内风投创投机构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打造风投创投机构与天津市证监局、天津市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渠道。配合创投机构对接发改部门,建立创投企业备案、年检绿色通道。

第八条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业务

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利用“外资投资合伙企业(FILP)”政策,引入境外投资人、境外美元基金资金参与不良资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股权转让项目、未上市公司可转债等项目投资;支持区内风投创投机构开展海外项目投资、并购及海外上市架构投资。探索在区内开展“S基金”试点,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进一步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

第九条发挥区内政府出资基金引导作用

积极配合区内企业拓宽募资渠道,灵活运用高新区参与出资的信创产业基金、新动能引育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等母基金,优先考察区内风投创投机构并参与投资。优先将高新区内风投创投机构推荐给京津冀产业引导基金、海河引导基金、滨海产业基金开展产业合作。

第十条以投资激发区内科技型企业活力

支持全国风投创投机构参与高新区内优质创业企业投资。结合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大数据系统,梳理处于各成长阶段的有投资需求的创业企业。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定期进行线上+线下路演活动,邀请区内外风投创投企业参加。针对高新区内风投创投机构,根据其对被投企业画像,配合筛选区内被投企业清单,建立风投创投基金参与区内项目投资畅通渠道。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12月31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支持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办法》所称风投创投管理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办法》所称风投创投基金指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办法》所称风投创投机构为前述二者之统称。

办法所称天津滨海高新区五大重点产业链指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经济服务业五大产业链。

第三条 《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兑现及申报方式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办法》第一条【吸引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及基金在高新区落地】

(一)申请条件

2023年1月1日起,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基金及相关企业。奖励对象的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需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

(二)奖励标准

1.天津滨海高新区设立的风投创投管理公司或公司型基金,因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按当年取得投资收益总额的5%予以奖励。由风投创投管理公司或公司型基金申请并享受该奖励;

2.自然人通过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合伙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和风投创投基金,或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内成立的风投创投基金的,自然人当年从基金或合伙企业实际分得投资收益超过20万元的,按其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的3%予以奖励。由自然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或风投创投基金申请并接收该奖励;

3.风投创投基金参与投资项目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公开市场成功上市的,其在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超过200万元的,根据其在二级市场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奖励,若风投创投基金为一般纳税人,则按其在二级市场获得收益的1%予以奖励,若风投创投基金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予奖励。该奖励应由风投创投基金进行申请,可指定由风投创投基金或其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该基金的管理人享受该奖励。前述“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指企业上市后股票卖出价与企业上市时股票价格之差额;

4.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风投创投基金或以投资为主业的合伙企业有境外投资人参与出资的,针对境外投资人实际分得的投资收益,给予2%投资收益奖励。由该风投创投基金或投资类合伙企业申请并享受该奖励;

5.风投创投机构或投资人在取得上述投资收益时,如已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过减免优惠待遇的,则不再参与享受本条政策的奖励;

6.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企业享受的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和的80%。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上述奖励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风投创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若申请方申请第2、第4项奖励,且不是风投创投机构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4.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5.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办法》第二条【载体配套政策】

(一) 申请条件

2023年1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风投创投机构。奖励对象的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需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

(二)持标准

1.租房补贴: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单价不超过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8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租房补助于承租首年度(以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签约起止日期为准)结束后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上述奖励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房租发票;

4.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人才奖励配套政策】

(一)申请条件

2023年1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风投创投机构引进的专业人才。奖励对象任职机构的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需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

(二)支持标准

1.年薪在40万元以上(含)不足50万元的人才,予以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年薪在50万元以上(含)不足60万元的人才,予以每人每年12000元奖励;年薪在60万元以上(含)不足80万元的人才,予以每人每年18000元奖励;年薪在8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人才,予以每人每年30000元奖励;年薪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人才,予以每人每年40000元奖励;

2.入职不足一年的,年薪收入按“实际月薪*12”计算出全年应奖励金额,实际奖励金额按照“全年应奖励金额*实际工作月数/12”予以计算;

3.上述奖励由人才任职的风投创投机构予以申请,并发放给相关机构;

4.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人才享受的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和。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用工名册;

4.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申请人员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6.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7.人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及税前年收入证明相关材料。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初创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开办扶持】

(一)申请条件

针对上年度在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评级为A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级别投资人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创业开办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并在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的。其商事(工商)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和实际办公地址需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

(二)奖励标准

1.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内落地并在中基协完成登记的,予以30万元奖励。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完成首支基金募集,并在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的,予以剩余20万元奖励;

2.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由风投创投管理机构申报并享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中基协登记证明;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房租发票;

5.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

7.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8.创始人对风投创投管理机构的出资凭证;

9.创始人上年度在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评级为A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合伙人级别投资人的相关证明(包括公开信息或相关任职证明)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

(一)申请条件

参与投资天津滨海高新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的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项目基金持股期限应不低于一年。其中,享受《办法》第五条2、第3项奖励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完成投资前,其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需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

(二)奖励标准

1.风投创投基金参与投资天津滨海高新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风投创投基金奖励,针对每个被投项目的所有创投基金最高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各创投基金奖励金额按实际到账金额比例予以分配;

2.若上述风投创投基金本身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予以追加奖励,追加奖励每年每家风投创投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3.若上述风投创投基金的管理人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予以追加奖励,追加奖励每年每家风投创投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天津滨海高新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指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上年度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事天津滨海高新区五大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

6.风投创投基金参与投资天津滨海高新区内已有中小科技型企业,或将参与投资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引入天津滨海高新区均可享受本条政策;

7.若风投创投基金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在完成返投任务的前提下,按比例扣除天津各级政府性出资后,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

8.该奖励应由风投创投基金进行申请,可指定由风投创投基金或其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设立在天津滨海高新区的该基金的管理人享受该奖励。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本条政策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总额由管委会根据当年实际申报情况予以确定。如当年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总额,则按比例核准最终奖励金额。

(三)申报材料

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协议;

5.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如无政府出资无需提供);

6.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7.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第三方出具的投资款到账前被投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9.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办法》第六条【重点项目招商奖励】

(一)奖励对象

将重点制造业项目或高综合贡献项目引入天津滨海高新区的,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的风投创投管理机构及基金

(二)奖励标准

1.风投创投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投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区五大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且在协议有效期内该项目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落地后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的,按该项目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风投创投管理机构最高20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基金管理团队。“一事一议”和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的项目除外;

2. 风投创投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投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区五大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高综合贡献项目,且该项目落地后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内实际综合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按前述实际综合贡献总额的1%,给予风投创投管理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基金管理团队。“一事一议”和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的项目除外;

3.引入天津滨海高新区指该企业之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天津滨海高新区辖区内,且企业在天津滨海高新区有实际经营地。

4.若风投创投基金中包含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府引导资金,则不享受本条政策。

5.该条政策具体奖励条件及奖励接收方经天津滨海高新区项目评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予以奖励。上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协议;

5.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无天津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6.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7.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第三方出具的被投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9.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0.重点项目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凭证或完税证明;

11.重点项目在天津滨海高新区办公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对出现违规经营的风投创投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不再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追回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实施细则不与其他招商引资等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天津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支持政策协议的项目,除办法第五条外,以协议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天津滨海高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企业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支持后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实际存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若需迁出,则须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风投创投机构参与投资或引入的天津滨海高新区中小科技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在风投创投机构获得奖励支持后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实际存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若需迁出,则风投创投机构须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12月31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 政策未尽事宜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视政策执行情况修改完善。

附件:天津滨海高新区风投创投政策兑现申请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