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2-09 16:25      来源: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涉及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菜鸟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4批次桶装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2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菜鸟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4批次桶装水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4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批次桶装水的产品信息是:乐百氏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11012,以下称产品一)、今晚润天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0升/瓶、生产日期20210911,以下称产品二)、景田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11020,以下称产品三)、景田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升/桶、生产日期20211019,以下称产品四)。

    (二)案件情况。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对天津菜鸟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检批次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从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以7元/桶的价格购进240桶产品一,于2021年9月20日从天津乐事水业有限公司以1元/桶的价格购进50桶产品二,于2021年10月22日从天津兴亿仲天商贸有限公司以4.5元/桶的价格购进400桶产品三300桶产品四,并分别以10元/桶、10元/桶、9元/桶、1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了4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其中产品一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储存不当导致;产品二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经查证属实,依法免于罚款;产品三和产品四未能索要被检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故记入本案货值金额的产品是产品一、产品三和产品四,经当事人确认,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处罚款8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高新罚〔2022〕13号”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3
    备案序号:津ICP备09000137号-4
     津公网安备 12019202000211
    联系方式:gxqwxb@tht.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