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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1-00020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1〕28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7-12
发文日期: 2021-07-12
废止依据: 有效期3年
有效性: 无效

关于印发《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及《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已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

为引导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运营专业化孵化载体,通过滨海新区认定(备案)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建补贴。

第二条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孵化载体,达到一定条件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运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鼓励孵化载体使用自有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凡毕业企业在高新区购地建厂、购买400平方米及以上或租用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按照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孵化载体开展具有市级及以上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对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冠以“津菁汇”品牌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吸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以“高新区留创园”名义开展留学生项目引进和创业服务工作。支持孵化载体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天,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鼓励企业将闲置自有工业厂房申请调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调剂比例不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80%。调剂的孵化器须在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承诺在3年内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认定。

第十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依托主体、运营主体。

第十一条 支持原则。为支持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本政策事项不考核相关孵化载体的经济贡献情况。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政策时效。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中涉及“连续三年”的政策条款(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可依实际情况延续。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按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请。


《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2021年度申报指南

一、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

(一)申请条件

1.依托主体主要包括:

1)龙头企业

央企:以国资委官网央企名录为准,范围包括央企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海外上市的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当年度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

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为准;

高新区20强工业企业、高新区20强服务业企业。

2)高校

①全球100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

②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

3)科研院所

①全球100强科研机构: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

②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

4)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十亿元及以上的投资机构。

2.投资金额指依托主体在申请之日前,实际支出用于载体建设的场地、设备、仪器、专业技术平台等资金,具体投资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 专业孵化载体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中有关“专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建补贴,每年评选一家。

(三)申报材料

1.依托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依托主体投资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3.通过滨海新区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证明文件;

4. 依托主体资格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二、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

(一)申请条件

1. 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满足以下至少1项条件:

1)近五年在业界有较强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中,国际排名前100或国内排名前10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其中较强影响力排行榜包括全球大学孵化器网络(UBI Global)、国际数据集团(IDG)、世界孵化峰会(WIS)、《互联网周刊》、标准排名城市研究院、南方都市报、中国创交会、艾瑞咨询、创业邦、创业家公开发布的榜单;

2)在国内外建有5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含1家国家级孵化器),且成功培育出独角兽企业或上市企业;其中上市企业指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或海外上市的企业。

2. 运营经费包括企业或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经营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创新创业活动费等)。具体运营经费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二)支持标准

初次获市级认定(备案),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后两年每年按当年度实际运营经费的80%给予运营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年评选一家。如被取消市级认定(备案),所在年度不再给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

1. 知名品牌孵化机构需提供以下至少1项证明材料:

1业界有影响力的孵化机构排行榜

2建设运营5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1家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批文;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孵化协议;

2. 市级及以上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3. 运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三、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 自有基金:指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或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基金;

2. 投资金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二)支持标准

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

2. 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

3. 孵化载体自有基金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四、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

(一)申请条件

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

(二)支持标准

1.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 逐级获得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奖励差额部分。例如:某孵化载体首次获得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获20万元奖励;再首次获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获10万元差额奖励。

3.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其他可以叠加奖励。例如:某孵化载体同时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叠加奖励后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五、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在孵期间或毕业后2年内上规入库,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上市;

2. 同一家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二)支持标准

1. 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20万元补贴;

2. 同一家企业逐级上规入库、上市的,奖励孵化载体差额部分。例如:某企业上规入库,孵化载体获5万元补贴;该企业再上市,孵化载体获15万元差额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孵化载体国家级、市级认定(备案)批文或证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毕业证明;企业上规入库、上市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六、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

(一)申请条件

1. 毕业企业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年,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

2. 毕业企业在多家孵化载体驻留的,奖励金由驻留时间不少于1年的所有孵化载体平均分配。

3. 租用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毕业企业,须签订至少2年以上租房协议,且实付租金金额1年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按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标准,对该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 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孵化协议、毕业证明;

2. 毕业企业买地建厂或场地租赁相关协议及发票。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七、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一)申请条件

1. 创新创业活动指孵化载体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业赛事、高端学术会议以及灵活多样、参与群体众多的创新创业活动;

2. 备案批准指经孵化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津菁汇”年度活动计划;

3. 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等。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二)支持标准

1. 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

2. 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 活动备案表;

2. 活动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特色及媒体宣传情况、主办方举办活动的资源能力情况、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证明等;

3. 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八、吸引留学人才创业

(一)申请条件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以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

2. 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

3. 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且实缴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二)支持标准

在渤龙湖、海洋片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华苑片区不超过100平方米。在不超过补贴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实际减免租金进行补贴。

(三)申报材料

1. 留学人员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

2. 场地租赁协议;

3. 留学人员证明;

4. 实缴资金到位证明。

(四)申报时间

按照高新区普惠政策事项申报时间统筹安排。

九、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

(一)申请条件

1. 厂房产权明晰,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孵化器建设使用条件;

2. 具备孵化器运营能力,包括专业运营团队、创业导师、孵化资金等。

3. 三年内未能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则取消其申请高新区其他孵化载体政策的资格,直至其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为止。

(二)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厂房可以申请调剂80%面积用于孵化器建设。满五年之后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依据有关文件,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申报材料

1. 厂房调剂申请书:厂房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案等。

2. 三年内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承诺函。

3. 规资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可向孵化事业主管部门随时申报。

十、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依托主体、运营主体。其中第一条补贴对象为孵化载体依托主体,第二条至第九条补贴或奖励对象为孵化载体运营主体。

(二)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2. 专业化孵化载体须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

(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须符合《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中规定的在孵企业要求与毕业标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高新区。

十一、支持原则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或其他重要领域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申请人,视情节轻重及给高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依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或骗取政策兑现资金的,经确认后,由孵化事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资金,同时自认定之日起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的政策兑现申请资格,且对政策兑现申请不予追溯。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十二、本指南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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