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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1-05 11:31      来源: 滨海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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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

    一、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两委机要,印鉴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来电来文、企业及各相关单位来文和两委各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的分发和处理工作;负责上报或下发文件的制发工作;文书档案的阅卷、管理工作。

    (二)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主任办公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的协调组织及安排工作。

    (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两委相关公务接待工作;协助对口部门(单位)安排高新区举办或承办的相关大型会展活动;协助对口部门(单位)做好两委主要领导同志专题调研工作;协助对口部门(单位)做好两委主要领导同志及所率高新区代表团赴外地学习、考察的组织安排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外事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职责权限指导高新区外事和港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两委机关人员因公出国相关事宜,管理两委机关人员因公证照、港澳通行证;负责相关重要外事团组接待工作;配合做好区内外籍人员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高新区国际交流合作相关事宜。

    (五)负责党委信息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六)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高新区两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高新区两委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上级单位对高新区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安排;负责高新区两委督查考核工作。

    (七)负责两委重要文稿的起草、审修工作;承担高新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

    (八)负责牵头组织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统筹推进两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重点改革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九)负责牵头组织两委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围绕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两委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十)负责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高新区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等。

    (十二)负责组织高新区大事记和区志编写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两委报告重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处理企业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四)负责贯彻上级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高新区各部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两委保密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两委各部门(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要求;负责两委密码工作。

    (十六)负责牵头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统筹推动平安高新建设;推动高新区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开展高新区反恐、禁毒、反邪教工作,组织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

    (十七)负责两委信访、维稳工作,受理转送协调督办信访事项,推动化解重大不稳定矛盾问题。

    (十八)对接新区网格中心,通过便民响应系统,接收、分拨群众诉求,牵头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响应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协调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新区网格中心派转、交办的事项。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党建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建部”)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按照高新区党委部署要求,调查研究高新区党组织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高新区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统筹协调高新区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

    (三)负责高新区两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负责高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

    (四)负责高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党委要求,组织开展高新区党内集中性学习教育活动;负责高新区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高新区党群服务中心、党员之家等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机关退休党支部有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划和市委、区委和高新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拟订高新区宣传思想文化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高新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和日常监督检查。

    (九)负责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和理论教育工作;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高新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高新区政工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新闻工作,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高新区投资环境、发展优势、政策措施、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管理高新区《科技先导》报编辑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高新区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高新区“扫黄打非”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指导协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和群众文化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拟订高新区统战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应对处置。

    (十四)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反映意见,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联系、培养无党派代表人士,支持帮助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作用;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问题。

    (十六)统筹高新区海外统战工作,牵头开展港澳统战工作,负责对台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领导高新区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工作。

    (十七)负责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选举、联络、服务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评价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组织人事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负责高新区授薪人员、机构员额、退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调查研究授薪人员、机构员额、退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相关工作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负责高新区授薪人员队伍建设,承担授薪人员招录、选聘、任免、交流、考核、考察、奖惩、薪酬福利、退休等工作,了解掌握高新区两委内设部门班子建设情况,对班子调整配备提出建议;牵头推动两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三)负责统筹高新区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退休等事务。

    (四)负责高新区授薪人员和直属企业中由高新区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的监督工作;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举报受理核查以及有关问题专项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

    (五)负责协助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承办市管干部、区管干部任免、考核、考察、薪酬福利、退休等事务;负责援派干部的选派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干部挂职、调配、交流、调任、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授薪人员和直属企业中由高新区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调训学员。

    (七)负责高新区授薪人员和直属企业中由高新区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高新区两委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工作。

    (八)负责高新区法定机构管理工作,按照区委和高新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高新区法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及相关职责设置、调整工作;统一管理高新区法定机构授薪员额、岗位类别及领导职数。

    (九)负责高新区内设机构和授薪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牵头落实区委对授薪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协助推动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注销等工作,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相关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十一)负责高新区机关退休干部及退休授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推动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协调推动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等工作。

    (十二)牵头负责高新区人才工作,落实党管人才各项要求,统筹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创新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人才引育机制。

    (十三)统筹做好人才联系服务工作;负责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协调推动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牵头组织人才项目推荐、申报和政策资金兑现等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接受高新区党委和滨海新区纪委领导。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为新区监委派出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滨海新区监委授权,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监察专员办对滨海新区监委负责,接受滨海新区监委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滨海新区区委和高新区党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高新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新区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高新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根据滨海新区监委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高新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按程序移交滨海新区监委调查。

    (四)负责组织协调高新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综合分析高新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高新区纪检监察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高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等日常工作,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核实、协调处理工作

    (七)根据高新区党委对巡察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巡察工作,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八)根据相关法规,负责高新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及考核工作。

    (九)完成滨海新区纪委监委、高新区两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中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慧城市管理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高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标准建设;落实市和新区与信息化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统筹协调高新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可信体系建设,牵头制定高新区相关行业网络安全规划及保障评价指标体系,协调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通报。

    (三)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推进高新区两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重点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协调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关键设备研制、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工作建设;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审查、协调信息化领域重大技术引进相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进网络强区建设,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

    (五)督促落实高新区各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工作。

    (六)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互联网意识形态安全;研究拟高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政策,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网站和网络平台。

    (七)统筹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依法规范互联网舆情服务市场。

    (八)统筹推动网络阵地建设,负责重点高新区新闻网站规划建设,指导协调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相关业务,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负责网站和网络平台转载新闻稿源的管理。

    (九)拟订网络评论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主题、重要政策引导;指导推动网络评论队伍建设。推动高新区网络社会工作和网络文化、网络文明建设;发展、联系、服务、监管互联网相关社会组织,指导互联网行业自律,推动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

    (十)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本准入和信息网络行业安全审查有关政策;依法负责高新区网络新闻业务和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及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的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以及网络主体身份信息核对等基础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十一)统筹推进高新区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统筹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并推动实施与监督落实;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统筹推进高新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前置审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应用。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指导推进高新区基础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建设、利用和管理,牵头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高新区数字经济发展。

    (十四)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五)指导高新区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金融政策宣传、信息发布、传播监管制度及工作机制。

    (十六)负责高新区政务网站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提升政务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情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团工作部(以下简称“群团工作部”)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统筹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共青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女联合会,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开展增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工作加强和改进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推动高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群团组织覆盖面,充分发挥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工作优势,促进高新区基层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水平共同提高。

    (三)负责指导高新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基层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群众在高新区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四)负责加强高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先进个人、集体的推荐、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群团组织推优工作。

    (六)负责推进高新区基层群团组织阵地建设工作。

    (七)负责推进高新区群团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依法履行维护高新区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九)负责指导高新区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等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高新区志愿服务工作巩固创新志愿服务项目体系,加强志愿服务队建设,做好志愿者评选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高新区青年联谊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工会经费、团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加强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对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

    (十四)负责高新区机关工会、机关团组织建设和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工会会费的管理。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统计、价格(监测定价)、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负责研究高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内外合作交流等问题,推进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高新区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协调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

    (四)负责监测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开展经济运行分析、预测,提出调控政策建议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推进数字经济、海洋经济发展,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高新区人口、经济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方法制度,实施高新区国民经济核算,开展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和日常统计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高新区经济统计信息。

    (六)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含政府专项债项目)并组织推动实施;牵头负责企业增资扩产促进工作。

    (七)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工业信息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高新区制造业立市战略;协调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通信管网、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建设;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产业类项目的申报管理及行业促进会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服务业经济运行、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

    (九)负责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价格政策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拟订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分解及内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新区京津冀专项产业扶植政策。

    (十四)负责编制高新区产业园产业规划,研究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统筹负责产业园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牵头推动高新区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高新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高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负责高新区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十七)统筹推动落实农业、粮食及兽医兽药等工作。

    (十八)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高新区科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动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推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

    (三)推动高新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和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

    (四)负责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奖励申报与推荐工作。

    (五)负责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六)负责高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负责推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负责技术转移机构登记,技术交易补助项目等工作;负责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七)负责制定高新区孵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区孵化载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科技统计工作,牵头组织参与国家高新区评价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活动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统筹落实外国专家相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落实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联系科协工作。

    (十二)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由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负责推进高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高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调查研究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三)负责指导、监督高新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高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对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障;联系高新区法律顾问。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七)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高新区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两委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使用高新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高新区投资和以高新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高新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按照相关权限开展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按照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对高新区两委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组织实施对国家和本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高新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十一)负责联系协调高新区审判庭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拟订高新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源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高新区财力建议,拟订财政分配政策。

    (三)负责高新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高新区预算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六)组织制定高新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账户管理工作。

    (七)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高新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产业政策支持事项的资金审核、调度和调配,参与普惠政策和招商政策的制工作。

    (九)拟订高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高新区两委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国有企业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总体债务管控,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隐性债管理、债券发行、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工作;负责政府专项债的常态化监督评估和专项债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区域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

    (十一)负责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管理本区域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管。

    (十三)依照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和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七)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督管理,负责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性准入及日常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投资类企业行业准入及变更事项的事前审核工作。

    (十八)负责高新区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加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

    (十九)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市和滨海新区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高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开展相关领域信访和维稳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新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二十二)建立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数据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新区金融数据统计工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促进融资信息有效对接,为高新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十三)负责管理高新区两委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协助各部门编制预算、决算工作;负责高新区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工资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工资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协助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

    (二十四)负责联系协调天津高新区税务局。

    (二十五)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武装部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教育、体育、民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高新区教育资源需求,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新区教育资源的规划和布局,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管理和指导高新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组织指导成人教育,统筹管理民办教育工作;统筹管理高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推进社区教育。

    (三)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举办者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各直属单位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推动高新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体育场所建设,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完善;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高新区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措施和标准;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负责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居民自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党建工作。

    (七)负责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八)负责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的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九)负责高新区旅游活动,组织高新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承担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指导、组织推动群众文艺事业发展;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及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高新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二)负责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和传染病监测任务;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承担高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落实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十五)负责高新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负责高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高新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七)负责高新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负责高新区拥军优属工作。

    (十八)承担高新区人民武装部工作职责负责高新区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参加支援保障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发动和组织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负责征兵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做好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协同做好预备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十九)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高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新区事业单位人员总额核定、招聘、聘用、流动、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办理;负责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绩效工资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综合管理工作。

    (三)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推动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工作;负责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展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职业介绍、人才招聘及人事代理等业务。

    (五)负责高新区法定机构员额外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额外工作人员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工作。落实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促进就业与服务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负责职业技能提升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八)健全高新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劳动标准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健全完善基层调解平台负责高新区劳动关系领域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资类职工公寓管理工作。

    )负责联系协调社保高新区分中心、医保高新区分中心工作。

    十一)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城环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标准,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定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高新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对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落实高新区贯彻中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有关督察问责建议。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牵头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任务,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生态工业园建设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承担高新区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日常工作。

    (五)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九)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城市道路桥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十一)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维护、运行;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

    (十二)负责高新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高新区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

    (十四)负责高新区绿化工作;负责组织高新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公园管理。

    (十五)负责高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临时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高新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区内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批准投资立项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负责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配合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区内城市道路、桥梁、地(隧)道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对燃气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以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对辖区内供热单位、供热用户违法行为以及单位和个人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十九)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水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高新区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参与高新区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

    (二十)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高新区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调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

    (二十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文工作,负责对高新区内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高新区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二)负责区管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高新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及城市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负责水政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高新区涉水违法行政案件;依法负责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高新区景观湖、河道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六)负责供水、排水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高新区内城市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再生水处理与利用的特许经营管理。

    (二十七)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和水务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商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二十八)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普法、宣传教育、综合统计、对外交流工作。

    (二十九)联系公安交管部门,牵头负责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高新区城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十)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资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有关地方规章和政策文件等。

    (二)负责组织编制、指导并实施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配合做好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三)负责高新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许可。

    (四)承担高新区职责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协调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测绘作业证核发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推动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推进规划与住房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七)负责高新区标准地名核发、城建档案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八)负责查处高新区职责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等违法案件;负责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和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职责范围内自然资源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高新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除市级收益公开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负责高新区土地征收、转用、收购等土地储备工作。

    (十一)依据上级部门授权,负责高新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高新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负责地价管理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高新区职责范围内供地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负责高新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申报并实施高新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

    (十三)依据上级部门授权,负责高新区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承担高新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责任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十四)负责高新区耕地数量、复垦土地质量工作;负责高新区职责范围内林业、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高新区地面沉降的防治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开采。

    (十六)负责落实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含地热水)勘察、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高新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十八)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建交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建设、人防、民防、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落实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标准。

    (二)负责住房和建设、交通综合统计工作。

    (三)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高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

    (四)负责高新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贯彻落实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制定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五)负责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七)负责高新区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贯彻落实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九)负责推进高新区住房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十)负责高新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人民防空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及标准,指导高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十一)掌握重要防护目标、物资储存、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情况,拟订空袭预案,组织空袭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及各类保障计划;组织城市防空袭演练,负责人防指挥设施建设;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高新区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配合做好铁路、邮政等涉地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高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十四)配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

    (十五)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商促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国内外贸易、国内国际经济合作、投资促进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国内外贸易、国内国际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投资促进、会展经济中长期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推进落实;负责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三)负责贸易(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运行、服务等贸易综合管理促进工作,协调解决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商业商贸企业经济运行及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高新区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落实商务领域市场流通秩序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商业商贸领域相关工作。

    (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包括开展国际间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济合作与交流,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含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承接国际工程的促进工作,负责带领企业“走出去”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招商引资计划;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统计、综合分析、评价考核等工作。

    (七)牵头组织以高新区名义组团参加跨地区各类经贸洽谈和商品交易展会等活动;组织或参与承办国内及内外结合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开展外引内联招商引资洽谈及展销博览活动;联系相关商会、协会、学会、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联合招商。

    (八)参与高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督办工作,分析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做好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重点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并推动落实。

    (十)综合协调、组织推动高新区承担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推动与外省市之间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创产业局(以下简称“信创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信创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信创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促进规划和年度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对外推介高新区信创产业投资环境、拓展招商渠道和招商网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工作。

    (三)负责联系和服务信创产业领域相关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等组织,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

    (四)负责高新区信创产业链发展,高水平建设“信创谷”,做好信创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五)负责推动高新区信创产业创新要素聚集,依托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创新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着力构建多层次产业创新体系协调推进先进计算与关键软件(信创)海河实验室建设。

    (六)负责促进高新区信创产业人才引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引育机制,提升人才规模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局(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促进规划和年度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对外推介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投资环境、拓展招商渠道和招商网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工作。

    (三)负责联系和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相关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等组织,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

    (四)负责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链发展,高水平建设细胞谷,做好生物医药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五)负责推动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要素聚集,依托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创新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着力构建多层次产业创新体系协调推进细胞生态海河实验室建设。

    (六)负责促进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引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引育机制,提升人才规模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局(以下简称“新能源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新能源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促进规划和年度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对外推介高新区新能源产业投资环境、拓展招商渠道和招商网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工作。

    (三)负责联系和服务新能源产业领域相关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等组织,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

    (四)负责高新区新能源产业链发展,做好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五)负责推动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创新要素聚集,依托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创新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着力构建多层次产业创新体系。

    (六)负责促进高新区新能源产业人才引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引育机制,提升人才规模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局(以下简称“高端装备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促进规划和年度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对外推介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环境、拓展招商渠道和招商网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工作。

    (三)负责联系和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相关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等组织,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

    (四)负责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发展,做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五)负责推动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创新要素聚集,依托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创新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着力构建多层次产业创新体系。

    (六)负责促进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人才引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引育机制,提升人才规模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新经济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新经济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产业促进规划和年度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对外推介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投资环境、拓展招商渠道和招商网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产业促进和招商引资活动等工作。

    (三)负责联系和服务新经济服务业领域相关协会、商会、研究机构等组织,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合作。

    (四)负责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产业链发展,做好新经济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五)负责推动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创新要素聚集,依托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创新资源,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着力构建多层次产业创新体系。

    (六)负责促进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人才引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引育机制,提升人才规模质量。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联动创新局(简称“自贸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服务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新区区委区政府和高新区两委关于自贸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联动创新区总体方案》,协调推动自贸联动创新区改革创新各项任务。

    (二)负责研究提出自贸联动创新示范区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宣传推广自贸创新发展政策,推动自贸创新措施落地实施。

    (三)负责自贸联动创新区新兴产业、前沿产业的创新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创新需求调研。

    (四)负责落实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对接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贸区创新发展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职责,承担自贸联动创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贸联动创新区相关考核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金融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创新发展研究,制定支持高新区新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六)负责面向“一行两会”和市金融局直接监管下的金融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开展招商工作;负责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负责保理、租赁企业的招商和配套服务工作,推动保理产业政策创新;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全周期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培育产业生态。

    (七)负责开展基金招商、基金融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等工作;负责基金注册后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八)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备案(3亿美元以下)事项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负责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准入进行前置审查和后续监管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组织编制高新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指导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本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高新区党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高新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承担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高新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负责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高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高新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区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信访的受理、处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环境建设,依法开展高新区消费维权工作;负责高新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监管各类违法案件;负责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和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交易等应用活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科普教育活动;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统筹推进品牌建设。

    (五)负责高新区质量管理,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统筹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高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登记、许可,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九)负责高新区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检查和处罚。

    (十)负责管理高新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落实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高新区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高新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投资项目、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体育、文化娱乐、卫生健康、民政司法、劳动人力、经贸商务等方面职责范围内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动有关部门依职责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牵头推进高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牵头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天津市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牵头落实政务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及相应监督评价机制。

    )牵头组织推动减证便民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材料,依法减少各类繁琐环节和手续,对各类证明事项严格实行清单式管理。

    )组织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政务服务全程代办帮办服务机制,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督。

    )牵头组织实施高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协调推动部门政务服务联通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理。

    )牵头推动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组织有关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动建立服务高效、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统筹推进高新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动、督促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改善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任务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参加国家、天津市营商环境评价的迎评、参评等工作。

    负责市、新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办事项的受理,并做好有关事项的核实、处理和反馈。

    十一)负责高新区产业政策支持事项的统筹协调,统一受理,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审核和产业政策支持资金预算的统筹管理。

    十二)负责对接市、新区企业家服务部门,开展高新区企业家联系服务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加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牌子,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改扩建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需求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筹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配合相关部门,报送土地征转相关材料。

    (四)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工作。

    (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组织招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审查签署合同等工作。

    (六)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等职责,监督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工作,协助项目接收部门组织的对项目建设期间的节点检查。

    (七)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及合同范围内的保修。

    (八)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资产转固等办理工作。

    (九)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包括核算建设工程费用、申请财政资金、核拨项目建设相关资金、控制建设资金使用等。

    (十)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能源配套建设综合协调和服务,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及管理、协调和服务,配合建设项目落地服务。

    (十一)负责高新区管委会直管公产房屋权属登记、租赁、日常维修等管理工作。

    (十二)作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主体,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投资的国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产权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高新区两委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高新区两委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条件(物业服务)、内部安全保卫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机关公务用车、职工食堂、职工生活的后勤服务管理保障工作;负责党委、管委会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机关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综合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华苑综合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苑科技园各项业务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华苑科技园的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华苑科技园企业的联系服务工作;负责华苑科技园共同缔造理事会日常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企业服务向园区延伸,统筹资源、精准高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保障;负责收集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企业存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并协调推动问题解决,组织企业之间沟通交流,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要会议、公务活动的接待,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华苑科技园综治、维稳、应急、信访相关工作,及时处置华苑科技园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华苑科技园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维护区域安全稳定;组织华苑科技园应急值守工作。

    (五)配合招商部门做好招商服务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华苑科技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洋科技园综合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洋综合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洋科技园各项业务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科技园的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海洋科技园企业的联系服务工作;负责海洋科技园共同缔造理事会日常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企业服务向园区延伸,统筹资源、精准高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保障;负责收集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企业存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并协调推动问题解决,组织企业之间沟通交流,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要会议、公务活动的接待,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科技园综治、维稳、应急、信访相关工作,及时处置海洋科技园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海洋科技园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维护区域安全稳定;组织海洋科技园应急值守工作。

    (五)配合招商部门做好招商服务工作。

    (六)负责联系属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科技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津合作示范区综合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京津合作办”)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法定机构内设部门,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对京津合作示范区工作要求,推动京津合作示范区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示范区、高新产业的聚集区、创新驱动的先行区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重要载体与平台。

    (二)承担北京市、天津市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执行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决议,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三)负责落实高新区管委会对京津合作示范区属地化社会管理职责,协调综治、维稳等工作,推动理顺京津合作示范区行政管辖权限。

    (四)负责京津合作示范区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工作;牵头推动高新区各部门(单位)重点事项落实,推动相关合作方履行示范区产业促进主体和城市综合运营商等职责;牵头负责京津合作示范区专项考核工作

    (五)组织做好京津合作示范区产业规划、项目落地和服务,做好相关合作方北京非首都功能资源疏解服务保障工作,持续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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