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已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专项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引育新动能,完成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倍增目标,制定本专项政策。
认定奖励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培育奖励
第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引育奖励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2020-2021年度)
支持对象
1.注册、税收、统计均在高新区,2020年、2021年首次及重新认定通过的高企。
2.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由外省市整体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
3.注册、税收、统计均在高新区,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4.在高新区备案,协助高新区整体引进、培育高企的第三方机构和载体。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专项政策》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含市级政策要求匹配资金),具体档次如下:
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45万元(其中市级奖励15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30万元);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60万元(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40万元);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75万元(其中市级奖励25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50万元)。
(二)《专项政策》第二条 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含市级政策要求匹配资金),奖励25万元(其中市级奖励10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15万元)。
(三)《专项政策》第三条 对高企资质到期未重新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认定通过的高企,高新区奖励15万元。
(四)《专项政策》第四条 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给予以下奖励:
1.根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含市级政策要求匹配资金):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45万元(其中市级奖励15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30万元);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60万元(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40万元);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75万元(其中市级奖励25万元,高新区匹配奖励50万元);
整体迁入是指: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高新区。外省市整体迁入高新区高企须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高新区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按以下标准再额外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额外奖励20万元;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额外奖励30万元。
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指面向信息安全、产业安全等需求,依靠自主研发设计,全面掌握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的研发、生产、升级、维护等全程可控的产业环节,涵盖核心芯片、元器件、基础软件、整机、应用软件、系统集成等领域。
(五)《专项政策》第五、六、七、八条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详见附件1。
(六)《专项政策》第九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引进高企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0万/家标准给予奖励;
引进高企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0万/家标准给予奖励。
每家第三方机构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协助高新区整体引进高企的第三方机构是指高新区辖区内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以及经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商会等,需提前获得高新区科技部门备案。
(七)《专项政策》第十条 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
1.按照载体内有效高企数量,以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
2.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按以下标准奖励:
第1-10家,按照1万元/家进行奖励;第11-50家,按照1.5万元/家进行奖励;第51家及以上,按照2万元/家进行奖励。每家载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申报奖励载体需提前获得高新区科技部门备案。以载体申报补贴之日显示的企业注册地为准(高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注册地为准);在高新区载体间横向迁移的高企不重复计算。
按本专项政策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内不得注销或迁出高新区。否则,享受支持资金的企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归还相应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高新区政策兑现系统网上填报)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报第一、二、三、四条政策需提供)
4.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税务机关盖章版)。(申报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政策需提供)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发布的关于XXX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公告纸质版。(申报第四条政策需提供)
6. 企业情况附表(见附件2),引进的第三方和高企均需盖章、法人签字。(申报第四条政策需提供)
7. 已取得相关证书的复印件(雏鹰、瞪羚)或市科技局公示文件。(申报第五、六、七、八条政策需提供)
9. 载体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载体基本信息表、载体内现有高企名单(附件4、附件4.1)以及载体获批(国家级、市级)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载体兑现政策资金时需附载体内年度净增高企名单、载体内所有高企名单(附件4.1)。(申报第十条政策需提供)
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载体、第三方机构的各类科技资助申请。
四、办理流程
(一)提前备案
1.兑现《专项政策》第四条:企业完成注册地、税务地迁移手续一个月内须向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上级认定管理部门确认其证书有效后,企业才可向高新区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
2.兑现《专项政策》第五、六、七、八条:企业完成入库,并获得高新区公示后才可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企业入库通知将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http://www.tht.gov.cn/)通知公告一栏发布,企业将材料提交至指定地点。
3.兑现《专项政策》第九、十条:第三方机构和载体需提前在高新区完成备案手续。备案通知将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网址http://www.tht.gov.cn/)通知公告一栏发布征集第三方机构、载体备案的通知公告,第三方机构、载体将备案材料提交至指定地点。
(二)政策兑现申请
1.提交兑现申请材料。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网址http://www.tht.gov.cn/)通知公告一栏发布兑现的通知公告,企业、第三方机构、载体准备相应的兑现材料;登录高新区政策兑现网上系统,填写《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并向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2.高新区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拨款。
五、申报时限
申报时间以高新区官网发布通知为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创新局:梁沙沙;84806282
附件1
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高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政策,设立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此项工作全年开展受理,入库条件:
(1)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年平均不低于4项有效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6)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附件2
企业情况附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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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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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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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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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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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 销售收入 | 第一年: | R&D投入强度 | 第一年: | |
第二年: | 第二年: | |||
职工总数 | 人 | 科技人员数/占比 | 人, % | |
简述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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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引进的第三方(如有,须填写) | 第三方名称(盖章) | 近三年内无诚信、安全、环保等重大违法事件 |
| |
申报企业意见 | 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第三方机构 名称 |
| 第三方机构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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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 级别(附备案文件)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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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引进企业数 |
| 第三方机构引进高企数(企业清单填写附件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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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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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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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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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 简介 |
| ||||
第三方机构 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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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 (加盖公章) | 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高新区科技部门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引进高企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企证书编号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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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附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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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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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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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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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 |
近两年 销售收入 | 第一年: | R&D投入强度 | 第一年: | |
第二年: | 第二年: | |||
职工总数 | 人 | 科技人员数/占比 | 人, % | |
简述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技术、服务) |
| |||
整体迁入 高企承诺 | 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 协助引进的第三方机构 | 机构名称
| |
申报第三方承诺 | 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每整建制引进1家高企需附1张企业情况附表)
载体名称 |
| 载体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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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运营管理机构 |
| 主要运营管理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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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级别(附备案文件) |
| 注册时间 |
| ||
入驻该类型载体的企业总个数 |
| 入驻高企数(高企详细名单需填写附件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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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 官网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载体简介 |
| ||||
主要发展优势 |
| ||||
申报载体 (加盖公章) | 以上信息属实,本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高新区科技部门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4.1
入驻高企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企证书编号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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