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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2-6351-2020-00001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区管发〔2019〕29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9-11-01
发文日期: 2019-11-01
废止依据: 超过时效
有效性: 无效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结合高新区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19〕22号)等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新区2019年第2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高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2005年《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19〕22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原则: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服务发展大局,服务重大决策,服务重大项目;

坚持以市场化为指导,可持续发展;

坚持风险问责制和终身问责制。

第三条高新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高新区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对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加强风险监督和党建指导,实行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方式

第六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高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遵照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区属国有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区属国有企业以下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二)投资、融资项目,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监管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规监督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表决流程留案备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章  人员管理与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企业)章程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对纳入高新区党委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向党委提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任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选的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企业中层正职任免,事前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事后备案。

第十二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形成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制度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规定,负责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考核。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制定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以及内部业绩考核办法,实行年度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三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所监管企业监事会、股东代表和董事的组成,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董事会建设工作。

第五章  产权与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备案、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管理工作,在现行国资管理体制下进行资产登记工作。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其所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六章 所出资企业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一)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高管及工作人员,不履行程序、违规经营、引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确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问题性质、资产损失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高新区内设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依法进行无偿转移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部门。高新区内设部门及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到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高新区管发〔2016〕35号)废止。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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