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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7-6344-2019-00006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19〕17号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文日期: 2019-08-10
发文日期: 2019-08-12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做

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8〕32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把稳定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精准施策,稳定就业存量,扩大就业增量,深化创业带动就业,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全区就业工作不断深化。

二、总体目标

全年新增就业12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5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开展技能培训8万人;继续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年放款不低于3000万元;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全年拟向1000家次以上的企业兑现政策性补贴1200万元;深化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工作,全年举办培训班20个以上,培训创业人员不低于600人。

三、具体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到2019年年底,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设立滨海新区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完善本区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就业创业。(区金融局、区国资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和投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和可行性项目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20万元以内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每个企业招用人数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再补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4.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支持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负责)

5.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落实人力社保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6.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社局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加强与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滨海职业学院等高等院校的联系,对于有培训需求的困难企业,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职业院校资源,有针对性为困难企业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全面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区人社局负责)

7.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充分发挥区各实训中心作用,积极引导民办培训机构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通过创业带动就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但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推动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与村街、社区深度融合,促进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开放、全纳学习制度。(区人社局、区教体局负责)

8.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本区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9.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10.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医保局负责)

11.扩大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帮扶专项工作,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体,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市场机制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及实施就业援助等多渠道安置就业,有效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区人社局、各街镇负责)

1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五)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就业主渠道作用

13.发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区人力资源促进中心、人力资源运营中心,强化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开展企业用工摸底调查,建立300人以上企业信息库。合理安排招聘场次,适时组织高校毕业生、退伍兵、“海河英才”等各类主题招聘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区人社局、各街镇负责)

14.推动线上线下招聘深度融合。加强与海河人才市场的全方位合作,共同搭建“互联网+就业机构+企业+人才”的新型交互平台,实现求职登记、展位预订、信息发布等环节信息化、无纸化,推动线上线下招聘深度融合,让线上招聘逐步成为主要渠道。(区人社局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建立由区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本地区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对区内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实施帮扶并及时上报市困难企业联合会审评委会。各开发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系统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将就业纳入区政府对各开发区、各街镇和相关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对于不能完成就业任务的街镇和单位,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

(二)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

区人社局按职责统筹推进促进就业政策的开展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国资委、区税务局、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抓好政策服务

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主动与各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或企业管理部门联系,下基层为企业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帮扶。充分利用区内各媒体对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介扩大宣传影响。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和精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进一步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惠及享受对象。(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

(四)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新创业等措施,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

(五)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开发区、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就业是最大民生”理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结合“一制三化”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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