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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忆慧不服茶淀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案
发布日期: 2023-11-22 14:18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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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85

    申请人:王忆慧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忆慧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津滨区茶街法字2023-4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310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某小区一楼业主有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虚假宣传及欺诈销售,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体现执法部门的公平公正,此决定未体现公平公正。2.开发商的行为会造成一楼业主每家每户数十万元不等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及时处罚开发商,不应贸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无法体现执法部门的公平公正,会激化矛盾,产生严重后果。3.一楼业主购房时须交完房款后才能看到合同,开发商为了安抚业主入住,由开发商子公司物业部门出具了小院使用说明及木围栏合围以表明小院的规划面积(照片为证)在没沟通调查调解完全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会使矛盾升级,不利于和谐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和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经过现场勘察核查,某小区某室外有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进行建设小院的现象。被申请人就上述涉案小院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发《协助调查函》(津滨区茶街协查字20229号),请求确认“涉案小院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系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2年5月25,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复函确认“我局未核发过滨海新区茶淀街小区一楼小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申请人,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未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定书》,要求履行该文书载明之义务。4.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实及理由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其他部门移送案件,于2022年5月13日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发《协助调查函》2022年5月25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向被申请人复函,确定该小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申请人。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询问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询问小区开发商负责人胡同日,被申请人依法立案。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筑有权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关于茶淀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函(某小区一楼小院)的复函》,可以确定案涉小院系违章建筑。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向申请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但申请人未配合询问。申请人的诉求涉及到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区茶街法字2023-4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津滨区茶街法字2023-4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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