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浩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411号
申请人:覃浩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覃浩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投诉举报案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该案件,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9月4日签收。然而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2.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天津某公司生产的食品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于9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于9月5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9月2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被申请人于9月25日决定举报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接。9月26日,被申请人按照《投诉举报信》的地址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2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有作出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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