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宇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399号
申请人:蔡家宇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蔡家宇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投诉举报案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该案件。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然而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2.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被申请人于7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8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已就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8月1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的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有作出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2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后,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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