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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艳芳不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3-11-22 09:57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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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339

    申请人:杜艳芳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请人杜艳芳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发改依复〔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本机关2023928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是制作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机关,具有向申请人公开的义务,且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业主,具有申请该信息公开的权利。2.被申请人所述的“不掌握”既不属于“经检索不存在”,亦不属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不应由其公开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根据滨海新区发改委权责清单,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职权,并未制作、保存或获取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不能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项目-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以及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723日收到。被申请人发现该申请内容与自身职责无关,并不掌握,且不能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制作津滨发改依复〔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交邮,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81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邮寄单(邮件号117712846064)、津滨发改依复〔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单(邮件号1284356389837)、《关于调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滨海新区各工作部门划转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清单》《核查说明》《天津市定价目录》等证据支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没有案涉信息的相关职责,不是负责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且被申请人不能确定负责公开案涉信息的行政机关,事实清楚,但被申请人并未就此说明理由,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掌握,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723日收到申请,于2023815日作出答复并交邮,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签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发改依复〔2023〕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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