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源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未向其支付辅助管理费行政复议案 |
津滨政复终〔2021〕42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源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其支付辅助管理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