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市政工程服务站不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
津滨政复终〔2019〕167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市政工程服务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孙XX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锣湾国泰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师武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规自监土字[2019]00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收到申请,8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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