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太平村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03月0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津规资源准函〔2024〕25号批准征收土地0.306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洁源(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天津太平镇分散式风电一期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
东:现状农用地; ; 南:现状农用地;
西:现状农用地; ; 北:现状农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0400公顷(0.6000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169 | 0.253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231 | 0.3465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0400 | 0.6000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72万元/公顷,计2.88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1人。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太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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