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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月29日公布实施 正在休产假 可按新规定享受假期
发布日期: 2021-12-01 09:01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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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实施。市卫生健康委昨日表示,11月29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时,还在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休假期间的,按照新规定享受假期。

    据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三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十日。

    各种假期应该如何计算?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对于假期的休假待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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