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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红: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情况
发布日期: 2020-01-21 14:19      来源: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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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市民政局副局长刘丽红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详细解读有关情况。刘局长,您好!

    刘丽红: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刘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好吗?

    刘丽红:好的。很高兴接受天津政务网的邀请,做客政务访谈。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提出很高要求。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出台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此项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为贯彻落实国办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组织专人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梳理分析救助工作存在短板,虚心学习其他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并结合天津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办法》。随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工作效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刘局长,依照《办法》的规定,哪些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呢?

    刘丽红:根据《办法》的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如果家庭因医疗或教育等支出超过2000元就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主持人:除了对低保家庭等贫困群体外,其他人群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吗?

    刘丽红:可以的,临时救助除了对已享受政府救助的本市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救助外,对一些收入财产略高的低保边缘群体也可以救助。

    主持人:刘局长,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刘丽红:临时救助立足于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比如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比如支出型救助的,是指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如果困难群众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到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到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主持人:支出型救助中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是什么呢?

    刘丽红: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一)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二)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三)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同时,《办法》还规定,如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主持人:刘局长,我市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

    刘丽红: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救助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为了提高临时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我们将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操作流程。

    主持人:困难群众享受临时救助后可以再申请救助吗?

    刘丽红:临时救助是一种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也可以协助申请人向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寻求帮助。

    主持人:刘局长,下一步,民政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呢?

    刘丽红: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人格尊严和家庭长远发展,也直接关系着社会大局稳定和人心向背,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下一步,我们要通过深入开展系列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聚焦困难群众之所需,解决困难群众之所急”的宗旨,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根基。一是组织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办法》中具体条件、申请方式、审批流程等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做好政策培训。组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街乡镇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依托天津市“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实现在线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之间、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实施困难群众急难救助事项的网上转办、急事急办,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三是加强督导。要通过定期巡视抽查、电话查询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形式,了解掌握《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刘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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