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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9-0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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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动能引育战略部署,推进“创新立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吸引科技创新企业落户,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倍增发展和梯度培育,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共分三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

    强调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保税区内,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正常运营、无重大安全事故,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保税区。

    (二)第二部分为主要政策内容

    1.支持初创企业。为促进市场主体聚集,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在年度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范围内,其他行业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按照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数量均分年度总补贴金额,给予每家最高1000元的落户补贴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对产生区域贡献并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的,只奖励一次

    3.支持瞪羚企业。落实市级原有政策,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对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市级奖励。在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落实市级原有政策,对于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重新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政策落实,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外省市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纳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6.支持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7.支持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的,分别给予30-50万元补贴。

    在保税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注册地在保税区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9.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对双创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

    (三)第三部分为附则

    企业获得奖励需接受管委会各部门联合审核、同一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政策解释权和有效期等问题,逐项进行规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31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以前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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