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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机加工,装配线产能提升和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4-07 10:05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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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机加工,装配线产能提升和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69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利用现有厂区内闲置区域,依托现有车间设备,增加部分机加工设备,新增黄漆浸漆槽和补漆用喷漆房。项目建成后,年加工行走履带年产能由43000条增加到80000条,其中黑漆产品15000条、黄漆产品6250条、无喷涂产品58750条,增加履带传感器产品组装5000件。对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等环保设备进行改造升级。项目总投资10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8.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项目运营期淬火工艺产生的油雾依托现有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一套静电过滤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黑漆浸漆、烘干废气及新增黄漆浸漆、烘干废气和补漆房喷漆、晾干干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引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7.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油雾待相关标准发布后按标准要求执行。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浓水、脱脂水洗废水、淬火冷却废水、喷抢清洗废水,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混凝沉淀+气浮)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缺氧+好氧+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和厂区绿化。回用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机加工车床、机加工卡具设备以及污水处理站新增的提升泵和气浮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回火金属废渣、金属边角料、清洗晾干后废金属屑、废包装袋、废木盘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淬火液、废切削液、废磨削液、废磨床渣、脱脂槽污泥、废漆渣、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油、污泥、废活性炭、沾染废物、静电除油装置收集废油、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443日至2024410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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