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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幕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8-17 10:25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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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门窗幕墙制造项目

    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95

    津滨绿意(天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生产车间内设置生产区、办公区,购置双头锯、多头锯、冲床、角码机、组角机、带锯机等设备,进行铝合金门窗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铝合金门窗10000套。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5万元,占总投资的1.2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本项目运营期打胶、晾干工序在密闭打胶间内进行,打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口收集后,汇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机引至静电吸附高效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由高于食堂所在建筑顶部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限值要求。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化粪池沉淀后与经隔油池处理的餐饮废水一起经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双头锯、多头锯、环保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油桶、废切削液、沾染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3816日-822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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