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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 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8074-10835-2022-00021
发布机构: 天津港保税区
文  号: 津保管发[2022]36号
主题分类: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文日期: 2022-09-07
发文日期: 2022-09-09
有效性: 有效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保管发〔202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效率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效率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港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区域内基金”),是指经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由管委会下属基金管理机构主导管理,并以财政性资金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下属管理机构主导管理,是指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由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办法称“基金管理人”特指管委会下属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管委会下属管理机构及主导管理基金的名单由保税区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更新。

第四条 对于经管委会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但非由管委会下属基金管理机构主导管理的基金,或基金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后由管委会下属管理机构主导管理的情形,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设立基金领导小组,保税区党委常委会授权基金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统筹管理区域内基金,主要发挥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加强引导、督促,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基金领导小组向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招商、发改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金融局、财政(国资)局、招商局、发改局、商务局、科工局、临港高新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天保控股、临港控股公司向基金决策机构委派的委员(以下简称“委派委员”)担任。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区域内基金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区域内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

(二)确定区域内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区域内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投资基金不得开展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制定支持区域内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审议委派委员的决策事项;

(五)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六)审议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金融局,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基金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通报情况和督促落实;

(三)根据管委会投资备选项目和发展需求,向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

(四)设立联络专员,代表基金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五)完成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区域内基金平稳运行。

第七条 区域内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资金根据基金设立进度及投资项目需求分期到位。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或直投项目;

(三)负责对已投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对直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四)负责基金从子基金/直投项目中退出与清算决策事宜;

(五)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违约方回购等方式确保子基金、直投项目在设定轨道运行;

(七)负责对子基金、直投项目进行监管。基金管理人同时接受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和投资风险可控;

(八)负责完成由基金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区域内基金重点支持滨海新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造、人工智能、海洋经济和氢能利用等领域;打造优势制造业集群,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制造、航空产业、快速消费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符合我区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平台经济。

第十条区域内基金运作应符合保税区基金投资规划,坚持统筹推进、市场运作。

第十一条 区域内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二条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三条 区域内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区域内基金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出资。出资人如未能履行出资,应依据合伙协议暂停直至终止其在基金中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原则上,区域内基金应注册在保税区。区域内基金侧重于投资子基金,也进行一定比例的直投。

第十六条 区域内基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若存续期未满,基金已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鼓励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带动更多社会投资。

第十七条 区域内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于不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保税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的项目;

(九)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土地一级开发和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十一)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草拟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对子基金管理人/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交该基金管理人内部审议。

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审议后,上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为合规性审查,预审不对项目/子基金的设立作技术性判断。具体包括:

(一)子基金/直投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投资方向;

(二)子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领域是否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预审意见单的形式征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审通过后,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基金领导小组召开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项目情况,选任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基金领导小组的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委派委员按照决策的内容及权限,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如区域内基金向子基金委派委员,委员在子基金中的表决事项,包括决策性事项与非决策性事项,由委员进行表决,并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委派委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投委会委员、合规观察员、政策审查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直投项目的相关协议应符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并约定遵守本办法。

管委会指定出资主体及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让利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域内基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从子基金/项目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托管账户。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保税区落地的项目数量越多、项目规模越大,奖励比例越高。具体奖励比例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六条区域内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鼓励基金直接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

(二)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让利顺序和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基金管理人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或证券公司托管,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收集托管情况,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依法参与管理,及时掌握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须按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至基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退任: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管理机构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三)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退任的;

(四)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鼓励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进行跟投。

第三十五条 区域内基金在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子基金协议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内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领导小组核准之日为准)一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区域内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仍未开展投资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的。

第七章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将年度政府出资需求通过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核,管委会承担政府出资的部门(以下简称“出资部门”)按照基金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向保税区财政(国资)局申报部门预算,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按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统筹纳入该部门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政府出资拨付应按财政资金审批规程办理。出资部门依据基金领导小组核准意见和批复的部门预算向保税区财政(国资)局申请,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国库库款、项目投资进度以及实际用款需求,拨付至出资部门,由出资部门以增资方式拨付至指定出资主体。

第三十八条 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并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并通过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由出资人先行共同签订协议,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区域内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应同步出资。

第四十条 保税区财政(国资)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反映管委会对区域内基金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并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会计准则等规范文件进行核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区域内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报告。保税区财政(国资)局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出资主体上缴投资收益时,财政(国资)局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八章 指导督促

第四十二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基金各项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在基金制度设计、监督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分工负责,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保税区发改局、财政(国资)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的规定对区域内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管控和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进行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十五考核、评价应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察,不对单个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领导小组”)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基金领导小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基金领导小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基金领导小组,保税区党委常委会授权基金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统筹管理区域内基金,主要发挥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加强引导、督促,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招商、发改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金融局、财政(国资)局、招商局、发改局、商务局、科工局、临港高新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天保控股、临港控股公司向基金决策机构委派的委员(以下简称“委派委员”)担任。

第五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局,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基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区域内基金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区域内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

(二)确定区域内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区域内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投资基金不得开展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制定支持区域内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审议委派委员的决策事项;

(五)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六)审议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做好需基金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通报情况和督促落实;

(三)根据保税区管委会投资备选项目和发展需求,向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

(四)设立联络专员,代表基金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五)完成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区域内基金平稳运行。

第四章  预审流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草拟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子基金管理人/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交该基金管理人内部审议。

第九条 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审议后,上报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进行预审。

第十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预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以预审意见单的形式征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预审意见单及相关附件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为合规性审查,预审不对项目/子基金基金的设立作技术性判断。具体包括:

(三)子基金/直投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投资方向;

(四)子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领域是否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预审通过后,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基金领导小组召开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子基金/直投项目方案。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项目情况,选任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基金领导小组的决策参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基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基金领导小组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和形式;

会议召集人、会议议程、讨论事项、任务分工和相关资料;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领导小组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会议;委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委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人员表达意见,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基金领导小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参会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基金领导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领导小组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送基金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以文件或书面会议纪要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基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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