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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合成生物学产品研发(试验)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8-08 15:41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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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合成生物学产品研发(试验)基地项目

    天津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经二路388号二期T7厂房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合成生物学产品研发实验区和发酵试验区,配套建设相应公用辅助工程。进行包括多元醇、氨基酸、芳香醇、维生素的生物制造工艺开发、建设。

    (一)本项目研发实验区试剂配制、萃取环节在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试验台设置2个集气罩收集基因提取环节产生的废气,配料罐投料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发酵罐废气、萃取及萃取剂回收废气、干燥箱废气密闭收集,以上废气中发酵废气先进入混流箱进行废气混流,混流箱出口排气管先与配料罐投料废气、萃取及萃取剂回收废气、通风柜废气汇总,再与研发实验区内的通风橱排气口、试验台集气罩排放管道进行汇总,然后进入废气治理设施“混流箱/碱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氯化氢、甲醇、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乙酸乙酯、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醇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研发实验区器具清洗废水、发酵实验区设备清洗废水、发酵工艺废水、纯水机排水和生活污水经过收集后排入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空压机、卧螺离心机、通风橱风机、空调机组、循环水塔、环保设备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材料、纯水设备废滤芯、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研发实验区废液、发酵实验区釜残液、废碱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2年8月8日-8月12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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