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 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 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074-10835-2022-00009
发布机构: 天津港保税区
文  号: 津保管发[2022]1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市场秩序
成文日期: 2022-05-16
发文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 有效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结合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党委管委会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党委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贯彻全国、全市、新区、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和市、新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四)组织落实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考核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总上报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五)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六)加强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参照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和成员名单,我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办公室、商务局、社发局、科工局、规建局、城环局、金融局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办公室、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办公室、商务局联络员共同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四)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五)代表联席会议指导、督促、考核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六)鼓励并协调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七)代表联席会议对外联络,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党委管委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管委会报告。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确需用印时由市场监管局代章。

五、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办公室、商务局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天津港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科学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会商会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第四条政策制定部门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本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

第五条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将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背景、依据文件、征求意见情况、第三方评估结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会商会审建议。

会商会审建议是政策制定机关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会商会审建议继续完成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八条会商会审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

第九条参与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天津港保税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9  |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971号-1  |   津公网安备 12019102000001
邮箱:tjftz@adm.tjftz.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港保税区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9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97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9102000001
邮箱:tjftz@adm.tjftz.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