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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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1 年10月 18 日,在 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观湖路名居花园小区内 实施的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 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小写:3000元) 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