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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11:04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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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36

    (公司名称):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3509079K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西宏力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自国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非危化品专用仓库内存放桶装油漆,包括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聚氨酯面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上述油漆理化性能说明书,其均属于闪点小于28℃的甲类易燃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028日,我局对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36号),告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单位11月1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提交听证申请材料

    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6万-8万元罚款,给予你单位罚款6万元是裁量范围的最低限额,因此你单位提出的减免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RMB6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万元整(RMB6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918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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