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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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自国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非危化品专用仓库内存放桶装油漆,包括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聚氨酯面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上述油漆理化性能说明书,其均属于闪点小于28℃的甲类易燃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11月1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提交听证申请材料。
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6万-8万元罚款,给予你单位罚款6万元是裁量范围的最低限额,因此你单位提出的减免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RMB6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元整(RMB6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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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