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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12:48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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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23号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3588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872号金涛大厦16楼1609室、1610室、1611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

      你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0年5月26日)存在重大疏漏,具体如下:(1)苯乙烯装置距西侧厂区围墙实际距离为20米,评价报告中为25米,GB50160-2008(2018版)第4.2.12条规定的距离为25米。(2)丁二烯球罐底部注水管线由于缺少保冷措施长期关闭,截止2020年8月中旬企业施工完毕后才将手阀打开,报告中未提及。(3)报告缺失乙类库与地衡室防火间距符合性评价内容。(4)报告缺失分析检验楼北侧氢气瓶和氧气瓶库与分析化验楼防火间距符合性评价内容。2021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0年5月26日)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疏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1年7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1]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RMB2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RMB2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士亮、吕岩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南楼五层(渤海十二南路2336号)

    2021年 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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