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环罚字[2015]004号 |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15]004号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7652 组织机构代码: 70050556-0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道5号 负责人:王树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年 1 月 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2 月 12 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施出口排放污染物镍浓度为1.53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5 月 19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5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空环罚告字[2015]035),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但我局认为其并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MB5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