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环罚字[2015]006号 |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15]006号
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仁立毛纺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1574 组织机构代码: 66882294-4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123号 负责人:李裕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年 4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月 22 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总排口(WS-KG086)排放污染物悬浮物浓度为33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6×103mg/L,生化需氧量浓度为234mg/L,总磷浓度为2.2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间接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5 月 22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16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空环听告字[2015]第0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贰佰壹拾伍元整。(RMB 374215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