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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油烟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2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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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

    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局将于61日至1015日期间,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检查行动,具体要求为:1.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要在731日之前对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维护,确保稳定达标运行;2.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在8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工作。

    对于新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企业,按市环保局餐饮油烟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831日前(含)完成安装的,按照现行标准(1m3/h风量补助1元,且不超过合同和发票金额)实施以奖代补。请新安装设施的企业保存好油烟净化设施资质证书、发票、合同等资料,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评、环保验收手续。

    特此通知。

     

      2015527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岱/康鑫,电话:84841131-8015/84906014

    备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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