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油烟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
各有关企业:
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局将于6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检查行动,具体要求为:1.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要在7月31日之前对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维护,确保稳定达标运行;2.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在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工作。
对于新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企业,按市环保局餐饮油烟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8月31日前(含)完成安装的,按照现行标准(1m3/h风量补助1元,且不超过合同和发票金额)实施“以奖代补”。请新安装设施的企业保存好油烟净化设施资质证书、发票、合同等资料,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评、环保验收手续。
特此通知。
201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岱/康鑫,电话:84841131-8015/84906014)
备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