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环罚字[2015]001号 |
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6248 组织机构代码: 74911176-5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六路与经五路交口 负责人:田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年 5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月 8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空港热电厂运行中75t/h燃煤锅炉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3号75t/h燃煤锅炉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经监测,3号75t/h燃煤锅炉排放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为439毫克/立方米,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5 月 11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16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空环听告字[2015]03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5月14日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说明。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所阐述的情况并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RMB42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