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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管发〔2017〕45号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现代服务业业务发展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8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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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保管发2017〕45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

    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现代服务业业务

    发展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现代服务业业务发展奖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

    现代服务业业务发展奖补方案(试行)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保管发〔2015〕3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奖补范围

    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的限额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现代物流、总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传媒、健康产业等。

    三、奖补期限

    2017~2018年度。2017年度按照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三个时间节点,分别依据2017年1-5月、1-8月、1-11月统计报表奖补。2018年度按照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四个时间节点,分别依据2018年1-2月、1-5月、1-8月、1-11月统计报表奖补。

    四、奖补标准

    对服务业企业按三种行业类型进行奖补:

    1.现代物流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港口服务、货代仓储、快递等,按增加值主体项一个指标进行奖补。2017年标准为:1-5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分别奖励2万元。2018年标准为:1-2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5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4亿元,分别奖励2万元。

    2.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括软件与信息服务、租赁、商务服务、交易市场、文化产业等,按营业收入和增加值主体项两个指标分别奖补。2017年标准为:针对增加值主体项,1-5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针对营业收入,1-5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4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6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2018年标准为:针对增加值主体项,1-2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5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4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针对营业收入,1-2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5月同比每增加0.4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6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8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

    3.对除现代物流和营利性服务业以外的其它服务业,包括电信服务、研发设计与科技服务等,按增加值主体项一个指标进行奖补。2017年标准为:1-5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2018年标准为:1-2月同比每增加0.1亿元,1-5月同比每增加0.2亿元,1-8月同比每增加0.3亿元,1-11月同比每增加0.4亿元,分别奖励1万元。

    以上三类行业单家企业单次奖补金额合计上限为50万元。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奖补资金每季度申报拨付一次。对符合政策的企业,分别于每季度报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向经发局提出当期的奖补资金申请,并填写《保税区服务业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资金审核

    经发局根据国家联网直报统计数据,就申请企业当期完成的营业收入及增加值主体项合计及上年同期数据,对奖补金额进行初审。

    审核后报财政局复审。财政局依据奖补办法,对当期奖补资金进行复核。

    财政局复审后,由经发局报管委会企业支持政策兑现联审小组审议。

    (三)资金拨付

    管委会企业支持政策兑现联审小组审议通过后在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问题,公示期截止后由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六、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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