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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管发〔2017〕56号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0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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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保管发2017〕56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

    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十条”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及滨海新区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6〕27号)、《滨海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滨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保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现有管辖区域,以及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土地征转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区域土壤污染防控特点,在摸清土壤环境底数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构建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综合施策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保税区加快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建设宜业宜居国际生态活力新城提供保障。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95%以上。

    (五)工作重点

    1.重点污染物:镍、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化工;金属制品业;造纸;化学纤维制造业;生物制药;成品油及危化品仓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重点区域(地块):

    以涉重点污染物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现存地块,关停、搬迁的上述企业遗留地块,以及全区新征转土地和再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为监管重点。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天津市及新区统一部署,结合区域实际,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征转土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0年底前,排查潜在污染地块,掌握重点行业(含关停、搬迁)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发改局参与)

    各年度做好新征转土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形成制度化。(规国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天保置业参与)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要求,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配合建设全市土壤样品库。(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2.配合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配合做好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区控监测点位设置。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落实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年度定期培训。(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上级时间节点安排,2018年底前配合建设好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定期上传更新数据,不断形成多部门间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二)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风险,加强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内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国局牵头,发改局、建交局、城管局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加工、造纸、生物制药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现有企业。(发改局、审批局牵头,规国局、城管局参与)

    科学布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建交局、城管局、发改局牵头,规国局、贸发局参与)

    2.防范新征转土地污染

    区域新征转土地应提前做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地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办理征转交接手续中应明确污染责任方的治理修复责任;对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回填土作业的,应采取分批分车次抽检等方式,做好回填土质量管理,从源头杜绝土壤“外来污染”。(规国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天保置业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镍、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局牵头,城管局参与)

    (三)严格各类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业污染

    做好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按照天津市及滨海新区公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相关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开展抽样布点监测,同时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天津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城管局负责)

    严格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管理。化工、金属制品业、造纸、化学纤维制造业、生物制药、成品油及危化品仓储等行业企业和涉及重点污染物的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城管局、发改局牵头,审批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落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现存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及天津市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逐步提高电镀等行业准入门槛。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鼓励企业实施原材料替代。至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天津市要求。(发改局、城管局牵头,审批局参与)

    防控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每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排查整治活动,相关企业建立并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染防控方案,完善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严格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运输及处理处置监管。(城管局负责)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城管局、发改局牵头,贸发局参与)

    2.控制农药污染

    加强园林绿化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林绿化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城管局牵头)

    3.减少生活污染

    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管理,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强化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统一收集与安全处置。(城管局牵头,人社局参与)

    (四)防范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国家、天津市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及要求,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以及涉重点污染物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或者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应向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自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涉重点污染物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过程中,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和风险评估确认属于污染地块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或者经调查评估属于污染地块但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规国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审批局、天保置业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严格污染地块开发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经规划国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管委会,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规国局、城管局牵头,建交局参与)

    3.严格用地准入

    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行政审批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以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为重要依据,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国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参与)

    4.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土地整理等部门(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国土、土地整理等部门(单位)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规国局、城管局牵头,天保置业参与)

    (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参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2.治理与修复要求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关程序、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执行。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应按规定上报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治理与修复成效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完善组织领导

    1.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由管委会统一领导、多部门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推进工作方案实施。发改、规国、建交、城管、行政审批、天保置业等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城管局;城管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管委会及市和新区主管部门。(城管局牵头,发改局、规国局、建交局、行政审批局、天保置业分工负责)

    2.严格目标考核

    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责任部门(单位)应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及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措施方案并严格落实,确保上级及管委会部署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管委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城管局牵头,党建部、监察室参与)

    (二)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1.加大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规国局、建交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参与)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结合区域实际,合理增加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采样、保存、检测装备,保障执法车辆。将土壤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平台。提高土壤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好人员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不断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城管局牵头,财政局、规国局、服务中心参与)

    3.不断完善激励政策

    加大资金引导,鼓励和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升级改造、技术试点,落实国家、天津市及管委会有关激励措施。(城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规国局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1.依法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要求,定期公布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

    2.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便民热线、12369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城管局牵头)

    3.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结合“六五”环境日、环境友好型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城管局牵头)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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