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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21-01-27 09:22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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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保税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中央、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保税区党委、管委会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政策解读、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全区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相关制度,根据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保税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强化政府信息管理及平台建设,在滨海新区政府信息网、保税区门户网站、手机、微信端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在审批大厅及文化中心等公开场所设置政务信息公开窗口及相关政策公开文件,全方位建立便民服务平台。2020年保税区政务网站发布各类信息6483余条,在手机端公开政府信息4800余条,在微信端公开政府信息900余条,全文电子化率100%。三是提高政策发布解读针对性精准性。使政策内涵清晰准确。在重要政策出台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社会预期,更好地为区内企业与个人提供政务公开相关服务。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着力做好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加强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确保重大民生信息的政务公开工作有效落实。五是做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5

      5

        17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77

       0

       1653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02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10

      增8

       318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较上年减少82万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69

      242.59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2

    7

    0

    0

    0

    0

    1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1

    0

    0

    0

    0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1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2

    0

    0

    0

    0

    0

    2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1

    0

    0

    0

    0

    0

    1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3

    0

    0

    0

    0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4

    1

    0

    0

    0

    0

    5

    (七)总计

    13

    6

    0

    0

    0

    0

    1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1

    2

    0

    3

    5

    0

    0

    0

    5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是各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梳理,以保证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到位。

    是机构队伍建设有待于加强。个别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任务的人员更替较为频繁,工作存在断档的现象。

    (二)改进情况

    一是依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现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是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各部门对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提升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三是继续丰富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与形式,强化网络安全责任,努力构建具有我区特色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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