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基地条件
发布日期: 2020-08-03 13:58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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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就业见习人员条件和相关待遇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符合条件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咨询电话:6310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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