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31 17:32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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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要求,现就我委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任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2项改革任务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食品经营许可2项改革任务。

    (一)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实施范围:仅限自贸试验区享受政策

    实施部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改革举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后,食品经营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体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类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二)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实施范围:全市域实施

    实施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改革举措:

    1.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规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

    在我市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审批改为备案,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统一规范表述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在我市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以及在我市其他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统一规范表述为“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做好数据共享与衔接工作

    (一)备案信息推送

    在自贸试验区内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为备案后,应当及时做好备案信息推送,确保备案工作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

    (二)营业执照核验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应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查询核验营业执照信息,并打印户卡归档入卷。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若申请从事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只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备案。未备案的,按照营业执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企业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求的,可以依申请核发。

    2.改革前在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若原许可的经营项目只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也可以在申请其他事项变更时一并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做好备案工作。

    3.改革后在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备案)从事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若申请增加其他经营项目,应当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同时规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述。未取得许可经营除预包装食品销售以外项目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4.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但是,销售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等)应当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各区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改革要求,针对改革方式、实施范围、材料要求、监管措施等改革的主要内容,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

    (二)要做好衔接工作。各区局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审管衔接,加快信息推送共享,及时将许可和备案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局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按要求报送“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25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

    4.《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020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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