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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
发布日期: 2020-04-30 10:34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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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在其租住房门口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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