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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四十四)
发布日期: 2020-04-17 09:3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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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山东购进75%医用消毒酒精约1800桶(5L/桶),并囤积在自己位于某区的居住地,后以130元/桶的价格出售牟利。后经鉴定,该医用消毒酒精系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抓获成某,并当场查获1725桶75%消毒酒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庭审中,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对这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查获在案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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