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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四十三)
发布日期: 2020-04-16 10:58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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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寻找货源并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只,并销售给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涉案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明知是劣质、仿冒口罩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一般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另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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