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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三十九)
发布日期: 2020-04-11 08:36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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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目前,不少企业都在通知员工重新返岗恢复生产,然而也有个别员工以“疫情还未结束,安全隔离很重要”为由拒绝复工,迟迟不愿返岗。企业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复工复产?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经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各地区各部门都在结合实际推动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坚决防范因复工复产带来疫情扩散风险。当然,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使企业能在这一特殊时期有序安全复工复产,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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