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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三十三)
发布日期: 2020-04-05 08:47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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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因为政府应对措施而导致相关民众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为了应对事件,会依法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包括隔离观察、停产停业、交通停运等等。上述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生活以及机关单位的公务办理产生影响。比如,公民不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到法院起诉立案,或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等等。考虑到上述情况系因为突发事件引起的,民众无法抗拒,《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民提问:各个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应当如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突发事件的应对,各个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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