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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十三)
发布日期: 2020-03-23 09:20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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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对于新冠肺炎患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的,如何认定?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这种行为如果引起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市民提问:对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的劝导,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的,如何认定?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当前疫情防控人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上述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自发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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