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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九)
发布日期: 2020-03-09 09:05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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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市民提问:对已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相关场所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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