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权责清单 |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权责清单 | |||
实施主体 | 职责 | 职权名称 | 类别 |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监督管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修改为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
对未在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
对电器产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处罚 | |||
对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的安装等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聘用无证人员操作自动消防系统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妨碍消防水源使用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占用消防扑救场地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未在客房内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未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消防控制室未设24小时专人值班的处罚 | |||
对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的处罚 |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处罚 |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 |||
对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 | |||
对未在人员密集场所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 |||
对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逾期未改的处罚 |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强制执行 |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强制执行 |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强制执行 |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强制执行 | |||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 |||
消防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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