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等天津市有关制度文件,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支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滨海消防救援支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消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消防部门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消防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消防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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